审执业务

执行大讲堂之案例快递

发布日期:2018-05-18点击量:4536次

案例一:常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

2016年1月,杨某驾驶常某所有的AN09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向受害者家属赔偿105万元,常某因为当时没有赔偿能力,未参与赔偿。

后保险公司就该事故赔偿313000元,赔偿款支付至常某名下的借记卡,常某将赔偿款提现后据为己有。因事故发生后,常某未参与赔偿,故杨某向常某索要该笔赔偿款,但常某拒绝给付。2017年2月,杨某以常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常某起诉至通渭县人民法院,要求获得该笔赔偿款,并由常某负担违约金。通渭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常某向杨某返还该笔赔偿款,并负担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常某向杨某支付案款6万余元,并用事故车辆扣除按揭款及违章罚款后折抵执行款1900余元,剩余25万余元,常某仍拒不履行。同年6月,常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通渭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常某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拘留期满后,常某依然拒不履行,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通渭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结束后,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常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像常某这样无视法律权威,挑战法律尊严,以身试法的行为,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范某拒不履行且暴力抗法被司法拘留

2014年8月,陈某向范某提供劳务时,不慎从楼顶坠落致伤,住院治疗期间,范某垫付医疗费29000元。此次事故造成陈某身体残疾,出院后,陈某要求范某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24万余元,范某拒绝支付,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范某告至通渭县人民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范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应向陈某支付扣除已垫付医疗费29000元后的其余费用合计10万余元。范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对范某以双方未形成劳务关系、陈某损失系其故意造成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确定范某应向陈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3余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剩余9万余元尚未支付。范某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依然固执己见,拒绝履行。

2017年1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范某却称,其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尽管执行干警多次告知范某,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范某执意以此为由,拒不履行。2018年3月,收到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后,范某依然拒不履行通渭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拘传范某时,范某和妻子许某暴力抗法,对执行干警撕扯、口咬,导致干警衣领被撕坏,手被抓破咬伤。范某被带到法院后,依然负隅顽抗,不履行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范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其以身试法的行为得到严惩。

迫于“百日会战”的威势和执行的强制性,被拘留十一日的范某,通过其妻主动交纳剩余执行款,同时写下悔过书,申请提前解除对的司法拘留,通渭县人民法院因其已履行义务,且认错态度诚恳,同意提前解除拘留申请执行人领取全部案款,该案执结。

法官点评:范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是彰显执行强制性的具体体现。奉劝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将有纳失信、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一套“组合拳”向你挥来,请自觉履行义务,否则,你将感受到这一套“组合拳”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