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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之间的辩证关系

发布日期:2014-11-01点击量:5723次

2014428日下午4点,鸡川法庭值班室突然接到群众杨海军的求助电话,杨海军反映其租种亲房舅舅的三垧土地种植树苗,现在正值树苗销售旺季,在杨海军外运树苗的过程中与其舅舅冉进旭发生争议。现场六百多棵树苗一直晒在地里面,如果不及时运走将白白晒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且现场聚集大量群众,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局面会激化矛盾,甚至导致械斗等情况的发生。法庭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与鸡川派出所取得联系,派出所指派两名干警协助法庭赶到现场调解。在当地村委会配合下,经过法庭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给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劝导工作,冉进旭家属同意将已经挖出的树苗及时外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双方争议的土地租赁费纠纷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次突发事件的及时解决不仅及时有效地控制了双方已经激化的矛盾,避免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树立了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

作为刚刚到基层法庭负责工作的我来说,在学校学习的法学理论一直强调司法的被动性,通俗的讲即为“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生活。我国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从程序上来说,司法权只能由当事人启动,法院未经当事人的请求不能启动司法程序,司法权一旦启动,必须依法推进,法院或法官既不能随意加快、减省程序,也不得随意拖延程序、中断程序。从实体上说,法院一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控告,必须依法作出裁判,而且裁判的范围只能限于起诉范围,不得主动调查未经指控的人和事。

但就此次突发事件来说,我们如果死板的按照司法被动的要求,等当事人到法庭提交诉状,等我们在法综系统内部将案件立案后再介入调查、调解,虽然在程序上我们没有任何问题,但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就显得非常滞后了。毕竟已经有600多棵树苗已经从林地里面挖出,不管最后树苗收益法庭判给任何一方,如果坐等树苗在地里暴晒,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庭工作人员当场决定现场立案受理、现场调解,在杨海军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现场裁定已经挖出的树苗交由杨海军及时外运处置。

我们强调司法的能动性,不是用来否定司法的被动性。司法必须坚持被动性的规律,不能盲动、错位、乱为。但被动性的背后,辅之以必要的服务性、主动性具有现实意义。面对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我们不能只想到司法的被动性而不懂得主动服务。在中国民众法律意识较低,对诉讼运作常识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法官不能仅作为消极的程序“看门人”,还应该成为程序的“掌门人”。在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确、不正确或不充分时,法官应该主动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必要的释明。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官机械地按照司法的被动处理案件,表面上程序合法,但这种“书本式”的处理,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和和谐社会的实际,谈何“人民法官为人民”,谈何“司法为民”?诉讼不能成为双方争斗的竞技场,法官不能成为高坐台中的看客。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是有温度的。法官不能看形式上的办案,而是要看实质上是否把矛盾化解。仅有判决书上的正义,没有实质的“了结”,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没有实质的意义。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适度合理的表现出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评判,能够让当事人既感受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人情的温暖。事实上,司法本来就具有矫正的功能,在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时,法官必须增强弱势当事人依法维权的信心。这就是我们应该追求的主动与能动。

在能动与被动,主动与消极之间,法官既不能大包大揽,无原则的许诺拍板,又不能让当事人感受不到法官的服务精神和纠偏扶正的作用。从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维护和谐的时代要求。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能动司法必须把握一定的限度,那就是要在能动中坚持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能动司法同样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内容要符合法律宗旨和法律精神;裁量方式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裁量的结果要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只有在司法能动中保持公正,才能完成依法服务大局的政治使命,才能实现司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结合本职工作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