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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成仁义在,退还彩礼是本分

发布日期:2023-07-10点击量:33840次

“15万余元都是被告索要的,现在被告不成了,把我的当事人害苦了”,“不是,法官,我要了2万余元,其余的都是原告赠予的,我不返还,还要他赔偿耽搁我五年多的精神损失呢”。近日,通渭法院鸡川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庭审中因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2019年9月,陈某、牛某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订立婚约。陈某陆续以订婚名义支付给牛某及其家人14万元的彩礼,并赠予牛某“三金”等财产。五年来陈某共计转账达15万元,每次收到转款,牛某都会表示收到并回复“谢谢”。最后一次向陈某索要钱财时,因陈某未答应,牛某便不再同意和陈某登记结婚。陈某自认为遇人不淑,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故将牛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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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为第一时间掌握案情,了解纠纷根源,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也为彻底解决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法庭先后委派驻庭调解员、法官助理进行诉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分歧较大,调解效果并不理想,难以达成协议。经调解,办案团队了解到双方交往期间,相互的经济转账总额达15万元有余,转账上百次,其中还有“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数字。
法院裁判
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已掌握的案情,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重新梳理双方矛盾焦点、耐心聆听当事人的意见看法,并对症下药,换位思考积极开导,告诫二人姻缘是两个人的事情,既然走不到一起,应当理性解决婚约遗留问题,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风俗习惯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案件中,“520”“1314”这些对青年人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与案件事实关联密切,不应认定为其他经济往来,加之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我明白了法官,我们愿意返还全额的彩礼,三金我们也愿意返还给人家,那句话说的‘婚约不成仁义在,退还彩礼是本分’”。经过数小时调解,被告方最终接受调解协议,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即登记结婚。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但也要考虑风俗习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促成婚姻的纽带,不是引发矛盾的诱因,面对婚姻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通渭法院将持续依法审慎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弘扬“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