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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刑!通渭法院再判网上辱骂他人案

发布日期:2023-03-25点击量:5571次
近日,通渭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网络空间辱骂他人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张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2022年12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快手平台看到某热点事件的炒作视频后,萌生利用网络宣泄不满情绪的想法,通过其快手账号连续发布污言秽语辱骂他人的视频13部,视频总时长12分10秒,截止2022 年12月30日16时许,13 部视频的浏览量达34.27万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张某某在网络空间为发泄情绪,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了解世界、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因其使用者的身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部分网民放松自我约束,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诋毁、辱骂他人。殊不知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不要心存侥幸,利用网络违法犯罪,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