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龙与孙宝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4点击量:4672次
孙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龙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1121民初9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义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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