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张喜梅诉程剑春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20点击量:4395次

程剑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