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通渭县法院温情执行一起涉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案件

发布日期:2021-01-07点击量:23373次

近日,通渭县法院陇山法庭妥善执结了一起涉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案件,在申请执行人得到子女抚养费的同时,也保障并实现了被执行人的探视权,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情守护。


   王某(右)与孩子相见

 

张某(男)与王某(女)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11月,两人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并自愿达成由张某抚养孩子、王某分三次共给付抚养费30000元的调解协议,同时调解协议明确了王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一直没有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依职权冻结并扣划了王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考虑到该案涉及孩子抚养费,执行干警及时赶往王某家中,但其家人拒绝提供王某行踪,执行干警便依法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2021年1月5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王某父母住所,终于见到了王某。经询问,王某表示自离婚后一直没有见过孩子,所以不愿履行抚养费,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马上与张某联系。经过深入沟通,执行干警最终确认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要原因是见不到小孩,于是再次对王某和张某进行了耐心劝导,并告知了探望权与抚养费的法律关系、双方离婚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下,王某交纳了剩余全部执行款,并最终得以与孩子相见。张某也表示,王某以后若要与孩子相见可以提前与其联系,自己会给予积极配合。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

 

就抚养费来说,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就探望权来说,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可见,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并不构成就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