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心得

良知的叩问

发布日期:2016-11-17点击量:5199次

近日,通渭县法院审结一起某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性状不符合规定的某中药饮片的刑事案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00元,鉴于被告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按其法定代表人指令生产了某批号中药并予以出售,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中药饮片性状不符合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批号中药饮片进行严格的产品加工和质量检验,使其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法按假药论处,故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为一个初创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的医药公司,怎会为一点蝇头小利而不惜去生产、销售假药?这是许多人的困惑所在。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良知与侥幸心理在作祟。

央视近来披露,食品安全领域又出现新热点,染色馒头重出江湖,其生产工人说“打死我都不吃”。其实,这句话才是他们作为局内人的“真情告白”,也透露了其作为知情者的侥幸心理。但是,这些知情人在侥幸之余,有没有想过,自己虽在这一方面免于受害,但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无论如何避免不了成为其它行业的“局外人”,他们不能不吃别人种的大米,不能不住别人盖的房屋,谁能保证这些物品不是像自己生产馒头那样生产出来的呢?如果造假者都以局外人的优越感暂时置身事外,存着侥幸心理而违背良知,难免使人们陷入互相伤害的恶性循环,导致大家成为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

现代社会,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独立于社会网络关系之外,任何一个尚有良知的人都不应该因为这样的“侥幸”而制假售假,谋取不义之财,否则,市场的诚信构建堪忧,社会的道德建设堪忧。

良知,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是法律的底线,是行为与理智的捍卫者。郭沫若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一个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只要我们坚守良知,高举正义,我们的明天会是风和日丽,阳光灿烂。

惟愿广大商家严以自律,心存良知,而不是屈从于侥幸心理,甚至是内心冲动,去做损人利己和触碰法律底线的事。正如卢梭所说,“良心,才是善与恶的评判者”。而法律,正是良善允正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