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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范和约束“职业放贷人”

发布日期:2018-12-21点击量:5222次

何为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判决书中对“职业放贷人”给出的定义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出借人”。同时,此类出借人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职业放贷人行为对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损害作用。如何更好地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从立法源头阻断“职业放贷人”滋生根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职业放贷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定义、性质以及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无相关规定,因此法官在判案阶段难以把握,无法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补充“职业放贷人”这一概念及规定。

其次是严加监管阻断“职业放贷人”发展基础。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就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资本追逐利益是其本质决定的,故而做好引导管理很重要。当前,大部分企业及个体户年利润未超过24%,就将资本放贷盈利或投到其他非实体经济,甚至从金融机构低息借出高息放贷追逐利益,如果降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自然就无利可图,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加强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管是有效维护社会金融稳定的重要一环,各市场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于职业放贷人在从事和开展该项业务的前期、中期、后期的监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护24%的年利率也可以适当降低,做到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放贷人的产生,切断其发展的基础。

最后是建立借贷信用体系以满足人们融资发展需求。职业放贷人是在借款人经济紧缺而市场又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社会群体,因此,应当构筑多层次的社会信用借贷体系,充分满足借款人资金需求,以良性的借贷关系抵制职业放贷人存在的基础,便可大大压缩职业放贷人存在的市场基础。

总之,职业放贷人是金融市场不成熟不完善情况下的产物,这个群体的存在增加了社会正常融资成本,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加强监管、信贷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