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心得

人性司法 关爱生命

发布日期:2014-11-02点击量:6152次

201425上午精神病患者王某某持拐杖、木棍将自己多年患病在床的妻子党某某殴打致死,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党某某系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通渭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虽经鉴定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故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强制医疗。

事实上,像王某某这样因患精神病所导致的惨剧,并非个案。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通渭县法院办理的第三例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的案例。与常规办案程序不同的是,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他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对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再由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框架性规定,一方面,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同时减轻了精神病患者家属看管、约束精神病人的各种负担,减少了他们潜在的人身危险。强制医疗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对于一些因生活困难而无法医治的患者家庭来说。是一大福音。另一方面,将强制医疗引入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建议,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最后作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作出的决定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强制医疗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在更高层面规范了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体现了法制社会对于芸芸众生普遍的人文关怀。